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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國防及情報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昌平、林委員時機所提糾正行政院、內政部、國防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消防署、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空軍總司令部、空軍四五五聯隊、嘉義縣政府、嘉義縣消?

  • 日期:89-10-05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十點缺失:
一、 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消防局,對於消防人力、教育訓練、設備器具不足,未周詳規劃充實。災害發生時,組織渙散,缺乏團隊精神,未能達成災害救助之違失。
二、 內政部消防署,未能切實執行法定消防業務,對緊急事件之指揮、督導與通報救援體系,處置草率,未能發揮應有功能。
三、 內政部,對於災害防救事件之指揮、監督及通報,未能依法行政,緊急妥善處置。
四、 國防部國軍搜救協調中心,曲解法令規定,昧於本位主義,缺乏緊急應變能力,未迅速下令,派機救援。
五、 海鷗部隊,漠視緊急救難任務,未派機救援,坐視災難發生。
六、 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拘泥於層層批示程序,延誤救援時間,且疏於備勤任務,未及時派機救援。
七、 內政部警政署,未能建立高效率之緊急通報、及派機救災機制,對於空警隊之派機程序,缺乏機動有效因應措施及切實監督、考核該隊勤務執行情形,均應檢討改進。
八、 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未克盡職責,督導承包商,切實做好山洪暴發預警措施,及備妥安全逃生器材,漠視防汛期間,固床工程施工人員之潛藏危險,顯有違失。
九、 空軍總部,令准所屬空軍四五五聯隊,將國軍S70C--6型全天候搜救旋翼機二架,改裝為行政專機,影響救災,核有失當。
十、 行政院,未能貫澈災害防救法規定,確立中央至地方之指揮權責,積極整合警政、消防、空軍救護等各級防災救難組織,發揮整體救災、防災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