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國防及情報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一)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憲兵司令部案。案由為:憲兵二o四指揮部,分別於八十七年及八十九年間,三度拒絕或未配合檢察官指揮偵辦案件,違反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相關規定,損害憲兵聲譽,復?

  • 日期:89-10-11

  糾正案文指出:按檢察官請求司法警察官,協助執行職務,或指揮命令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執行職務時,得以書面或提示指揮證,以言詞行之;必要時得以電話行之。受檢察官之指揮命令者,應即照辦,不得藉詞延擱,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七條、第九條訂有明文。依據法務部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以法八十九檢字第o二五五一一號函復監察院,略以:「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最近三年內,指揮憲兵單位,經拒絕或未配合情形,有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七年間,於偵辦毒品案件時,屏東憲兵隊,在未得承辦檢察官許可下,將原支援辦案之憲兵一員,抽調回隊部,而未充分配合辦案,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憲兵單位遭拒之情形。」經查該函後段即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王啟明,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電憲兵二o四指揮部,請求該部派員偵辦職業賭博案,該指揮部副指揮官張中傑上校,以正值總統選舉期間,勤務負荷繁重,人力不足,無法派員為由拒絕;又憲兵二o四指揮部機動調查組第四組,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接獲密報,謂有民眾楊松林,涉嫌於高雄縣岡山地區販毒,高雄市憲兵隊調查官廖育聰上尉,乃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攜函及搜索票聲請書,赴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發給搜索票,經承辦檢察官林在培審核後,核發搜索票,廖育聰上尉於同日上午十時,回報該指揮部及呈報出勤表待命出勤,經指揮官何雍堅少將批示:「需與武裝憲兵配合偵辦。」惟參謀主任喻新華上校於覆閱時,以該隊負有執行查緝逃犯賴漢威、徐振翔及逾假未歸士兵黃銘嵐之勤務為由,於覆閱時加註「不派」,而取消搜索勤務。顯見該指揮部,未能恪遵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相關規定,對檢察官之指揮命令,未即照辦,反藉詞延擱,致生檢憲間之摩擦,有損憲兵優良聲譽,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