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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三)日通過並公布馬委員以工、古委員登美、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案。案由為:台北市立第二美術館原發展計畫延擱事件,查台北市政府於整建完工前,變更該館經營模式,導致開館延宕、空間閒置、預算浪費,顯有違失。台北市政府?

  • 日期:89-10-13

  糾正案文指出:坐落於台北市長安東路舊市府大樓,整體建築呈ㄩ字型,南北坐向,已列為市定古蹟。前經台北市政府規劃前棟第一進廳舍,作為第二美術館使用,及東西兩翼作為建成國中校舍。案經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委託台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北美館〉籌備第二美術館。籌設工程分為「保存修復」及「再利用」兩部,總經費億伍仟壹佰柒拾貳萬玖仟陸佰玖拾柒元,自八十七年度至八十九年度,分三年度編列支用,於八十七年九月修復動工,整體工程已於八十八年九月中完工。惟查台北市政府於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北美館簡報籌設第二、第三美術館之工程進度、及開館籌設現況,此時第二美術館整建工程,已接近完工階段,然市長馬英九仍裁示:﹙一﹚功能定位,原則上參照北美館的規劃,然仍須舉辦幾次說明會,聽取藝文界意見,並歸納意見。﹙二﹚採獨立運作的方式。﹙三﹚經營方式,不排斥委外,但一定要委託得出去,且須評估可以委託成功,否則仍由市府自辦,…。姑不論上開變更裁示之妥當性如何,卻肇致花費近四年時間規劃籌設、策展工作已有下落,並於八十八年九月完工後,即可對外營運之第二美術館,予以喊停,而須重新規劃經營模式,造成開館時日延宕,館舍空間閒置,及北美館因代管,增加保全費用每月壹拾肆萬陸仟捌佰伍拾元、電費每月壹拾肆萬元至貳拾萬元不等、保險費玖拾萬伍仟伍佰元、火險費壹拾肆萬柒仟肆佰陸拾陸元、其他費用柒拾捌萬捌仟零拾肆元。至於清潔維護,亦需由北美館代為為之,凡此種種閒置空間之龐大支出,實因考量欠周,而致浪費公帑,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指出: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台北市政府簡報會議,馬市長就第二美術館裁示之一,仍須舉辦幾次說明會,聽取藝文界意見,並歸納意見乙節,然文化局並未自行舉辦說明會,竟多次要求北美館代為召開,北美館僅在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舉辦一次說明會後,即拒絕再辦。惟查文化局,嗣後亦未確實辦理,僅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邀請美術記者,舉辦一次茶敘而已,各界意見無書面紀錄可徵,顯見文化局受命辦理第二美術館之後續作業,確有執行不力,行事顯屬草率,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