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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康委員寧祥所提糾正連江縣政府案。案由為:連江縣政府自八十四年度,執行行政院經建會列管之十二項重大建設計畫—馬祖地區觀光事業建設,迄今已屆滿五年,核有欠缺整體規劃,計畫變更頻繁;工程變?

  • 日期:89-10-17

  糾正案文指出:馬祖地區,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終止戰地政務,開始實施地方自治,為維持馬祖地區經濟繼續發展,乃規劃以觀光事業,為馬祖地區未來發展主軸。期藉由整合規劃馬祖地區戰地風光、及自然景觀特性,建設遊憩公共設施,保護地區生態、閩東聚落文化、人文資源,以強化旅遊資源,及加強遊憩地區與觀光景點服務設施,吸引遊客,繁榮地區經濟。行政院乃於八十一年六月九日以台八一防字第二oo一號函,核定「馬祖地區綜合建設方案」,「馬祖地區觀光事業建設計畫」為其中重點建設工作,並經行政院列為十二項建設計畫之一。計畫總經費三億二千三百萬元,由觀光局分五年度編列預算補助,連江縣政府納入各該年度「觀光事業—公共遊憩設施工程」預算執行。然連江縣政府自八十四年度執行「馬祖地區觀光事業建設計畫」,在馬祖地區四鄉五島,推動二十四件據點整建工程,迄今已屆滿五年,經監察院查核,發現有下列缺失:
一、欠缺整體規劃,計畫變更頻繁。
二、工程變更,未依規定報交通部觀光局備查。
三、預算浮編,影響資源配置。
四、計畫列管不實。
五、發包作業有欠積極。
六、未擬訂經營管理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