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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金門縣政府案。案由為:金門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八十八年度完工﹙含以前年度完工迄八十八年度始驗收付款﹚三千萬元以上營繕工程變更設計頻仍,顯示設計之初,未能通盤規劃、且欠缺溝通,致追加?

  • 日期:89-10-17

  糾正案文指出:據審計部福建省審計處查核金門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八十八年度完工金額,在三千萬元以上營繕工程資料,經統計二十六案工程中,計有十八案變更設計,占百分之六十九點二三。其中「太湖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變更八次,「金門尚義環保公園新建工程」變更六次,「太湖後續污水幹線工程」變更五次,其餘之工程亦有一至二次之變更。因變更設計頻仍,致追加工程經費,核其變更設計之原因,尚非不能預見,且於設計規劃之初,即應審慎評估協調解決,惟縣府疏於通盤規劃,欠缺溝通,顯示設計之初,作業輕率,殊屬未當,應切實檢討改進。
  糾正案文復指出:金門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八十八年度完工之三千萬元以上營繕工程驗收付款情形,經統計有二十六案初驗缺失項次,共計五0三項,平均為一九.三項,缺失超過二十項者,即有八案,其中又以「太湖後續污水幹線工程」七十五項、「三級古蹟清金門鎮總兵署修復土木工程」四十七項、「太湖、金城等七座配水池及PH調整池土建工程」四十二項、「金湖鎮綜合行政大樓土木工程」四十一項等,缺失較多,顯示工程施工中,廠商施工品質、及監造作業,均待加強。又於初驗合格後辦理正式驗收,仍有七案工程列有缺失項目,其中缺失超過十項者,有五案,其改善作為並未確實。又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0一條規定,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查二十六案中已完成付款手續者十九案,均超過規定期限付款,平均長達九二.八天,其中以「新塘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三百三十九天﹚、「金湖國中建校第一、二期水電消防工程」﹙三百一十三天﹚、及「金湖鎮綜合行政大樓土木工程」等六案,超過一百天,延遲最久。另依行政院「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應於驗收合格五日內,完成付款手續。查廠商提出發票到付款日天數,尚有四案超過規定期限。據上事實,顯示金門縣政府,未落實執行公共工程驗收作業要點、政府採購法、「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核均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