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據審計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台審部肆字第八八一二四二號函郵政總局,附發該局八十八年度期中財務收支之「審核通知」指出,該局辦理快捷業務有五項缺失:﹙一﹚作業流程冗長,經營成本偏高。﹙二﹚郵遞時效,尚待加強。﹙三﹚業績競賽辦法,未盡合理,激勵效果受影響。﹙五﹚營運績效之改善,尚待有效推動等。案經該局於同﹙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函覆,並提出改善措施,惟經監察院調查結果,其所提改善措施內容,多僅為泛泛之論,既無具體計畫可資落實執行及督考,營運績效仍持續不彰。據郵政總局八十七年度委外所作快捷郵件市場調查報告分析,使用者對郵政總局快捷業務不滿意因素,以無法準時寄到為最,占百分之三十五點零六。例如外地﹙如高雄市﹚交寄台北市士林、北投、內湖、南港、及文山等區之快捷郵件,須費時八、九小時始行送到者,與民間快遞業者僅需三至五小時,顯屬嚴重欠缺時效,無法與民間業者競爭,致使國內快捷郵遞業務績效不彰,應予檢討改善。另郵政總局國際快捷業務占台灣快遞市場之佔有率,自百分之十六點四七,降為百分之十一點九八;國內快捷業務從百分之二十四點九,降為百分之二十一點三三。雖經審計部建議改善,歷時年餘,迄無績效,核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