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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案﹙以下簡稱工程會﹚,案由為:工程會針對交通部函詢,有關獎勵民間投資捷運系統建設計畫,得否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十九條規定之?

  • 日期:89-10-17

  糾正案文指出:工程會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八九)工程技字第八九oo七六七一號函,針對獎勵民間投資捷運系統建設計畫,得否適用「促參法」第十九條規定之補充說明,為以下之解釋:「捷運系統建設,為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交通建設之一種,自有該法之適用。依促參法第十九條立法說明意旨,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經費,參照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精神,得納入區段徵收開發總成本。」經查工程會辦理上開函釋,涉有以下缺失:
一、 工程會明知交通部函請該會釋示,係因長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生公司)未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之規定,逕將捷運建設經費納入區段徵收「開發總成本」之適法性問題而起,仍稱該項函釋係通案性質,未考量個案云云,顯非實情。
二、 工程會審酌長生公司機場捷運規劃案,在促參法施行細則未發布實施前,即函釋無條件有促參法之適用,其過程顯有可議。
三、 工程會為因應前揭立法院審議促參法第十九條之補充說明,於該項函釋之前,已將相關機關會商結論,納入該會訂定之促參法施行細則草案,其內容納入公益及比例原則之精神,且有原則與額度之限制規定,惟該項函釋並無該等內容,顯有失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