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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江委員鵬堅、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案﹙以下簡稱國工局﹚,案由為:國工局為辦理「北宜高速公路二標工程」(石碇彭山段),未依該局「國內廠商短期結合契約書要點」規定,擅自同意主辦及協辦廠商互調,?

  • 日期:89-10-17

  糾正案文指出:國工局為辦理「北宜高速公路二標工程」(石碇彭山段),歷經七次開標並修改發包規則,方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由泉安營造事業有限公司、及興松有限公司兩家廠商短期結合,以新台幣二十一億二千九百九十九萬元,超底價百分之九.六得標。惟該工程自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開工,依合約規定工作天為一、六三O天,即應於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完成,惟截至本(八十九)年五月底止,累計之預定進度九O.四七%,惟實際進度僅五五.五四%,其完工日期遙遙無期。按該案之缺失有下列三點:
一、 國工局未依該局「國內廠商短期結合契約書要點」規定,擅自同意主辦及協辦廠商對調,其未依約辦理之行為,核有不當。
二、 本工程進度嚴重落後,國工局卻任令包商一再拖延、並同意展期,未恪盡監督職責,實有不當。
三、 國工局辦理本工程過程中,未積極要求承包商辦妥應保險事宜,不惟有違投標須知規定,復罔顧保險契約對工程保障之重要,因循苟且,核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