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外交及僑政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昌平、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案。案由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收容馬來西亞籍林俊藝逾十五日,未即移送警政署外國人收容所,亦未依法聲請裁定延?

  • 日期:89-10-18

  糾正案文指出:馬來西亞籍林俊藝﹙LIN CHUN YEE﹚,係由台北市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製造業技工名義聘雇,八十三年十月二日持居留簽證來台,八十五年七月間逃逸,八十八年十一月七日因涉嫌搶奪,遭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逮捕到案,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結後,認林某犯罪證據不足,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予以不起訴處分。林某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七日迄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止,均被收容於該分局拘留室,共計一百八十六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及警政署有如下之缺失:
一、按外國人收容以十五日為限,必要時每次得延長十五日;外國人收容管理,由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適當處所為之;…,如逾期尚未能遣送出境者,應移送警政署外國人收容所收容,為內政部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頒行之外國人收容管理要點第三十六點、第三十九點所明定。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收容林俊藝逾十五日,未即移送警政署外國人收容所,亦未依法聲請裁定延長收容,涉有重大違失。
二、依警政署八十二年五月十七日,發布「外國人收容所入所及遣送流程作業規定」,各單位欲移送外籍人士至收容所時,應先以電話聯繫收容所,以確定有無收容床位,換言之,如無收容床位,是否即可拒收?徒增疑義。核與內政部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訂定「外國人收容管理要點」第三十九點「應移送」之規定,已有牴觸,警政署於管理要點頒布時,未配合修訂作業規定,遲至監察院調查,始於本﹙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刪除上開「以確定有無收容床位」等文字,惟尚保留前段文字,核仍有未洽。警政署對於外國人收容,已實施有年,惟其相關規定,顯然未盡周延,卻未能即時配合訂定,殊有不當,亟應嚴加檢討,迅予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