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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台北縣坪林鄉公所﹙以下簡稱坪林鄉公所﹚案。

  • 日期:89-11-07

案由為:坪林鄉公所於八十六、八十七年間,辦理坪林茶葉博物館﹙以下簡稱茶博館﹚「廣場工程」、「磁磚整修工程」、「屋頂防漏保固工程」、「茶食採購案」、及八十六年六月間辦理「八十六年春季比賽頭等獎茶葉五斤採購案」,均有未依規定辦理情事。由本院函請內政部轉飭該公所檢討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五點缺失:
一、 坪林鄉公所於八十六年六月,辦理茶博館廣場工程,發包時未依規定辦理比價,施工時未監工、且驗收草率,核有違失。
二、 坪林鄉公所於八十六年八月,辦理茶博館前磁磚整修工程,工程預算書列有放樣項目及費用,核有缺失。
三、 坪林鄉公所於八十七年七月,辦理茶博館屋頂防漏保固工程,發包未依規定辦理比價,承包廠商未具施工資格,保固期限未依規定辦理,顯有違失。
四、 茶博館於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採購茶食乙批,未依規定程序採購、及辦理比價,核有違失。
五、 坪林鄉公所於八十六年六月間,由該鄉公所主計員辦理八十六年春季比賽頭等獎茶葉採購案,未依規定程序採購、及辦理比價,有損政府形象及採購制度,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