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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內政部案。

  • 日期:89-11-07

案由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警用彈藥管理之標準作業流程,未能及時訂定,所屬外勤單位,未能確實管理彈藥庫房,安全堪虞,又庫儲彈藥紀錄卡片,填具不實,管理鬆散;且彈藥庫房未設置督導、或查核簽到紀錄專簿、及庫儲彈藥管理,權責不清,均屬不當,核有違失。由本院送請內政部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三點違失:
一、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彈藥管理標準作業流程,未能及時訂定,對械彈管理,顯不重視。
二、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之外勤單位,未能確實管理彈藥庫房,安全堪虞,應確實檢討改進。
三、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之外勤單位,於庫儲彈藥紀錄卡片,填具不實,管理鬆散,彈藥庫房未設置督導、或查核簽到紀錄專簿、及庫儲彈藥管理,權責不清,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