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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苗栗縣政府建設局案。

  • 日期:89-11-07

案由為:苗栗縣政府建設局,受理大千醫院申請核發建造執照審查作業,草率輕忽,流於形式,致生弊端;於民眾陳情後,未能本於職權,積極查究,行事消極,敷衍塞責,嚴重戕害政府威信、及人民財產權益,顯有違失。由本院送請內政部督導所屬切實檢討改進、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按「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畸零地非與相鄰之唯一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時,該相鄰之土地,非經留出合併所必須之土地,不得建築,但留出後所餘之土地,成為畸零地時,應全部合併使用。前項畸零地已建築完成,無第九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者,其相鄰土地,不必留出土地與其合併使用」、「所稱業已建築完成,不包括車棚、花棚、圍牆或其他類似構造之簡易工作物、或應拆除之新違章建築、或傾頹或朽壞之建築物」,分別為建築法第四十四條、台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九條第二項所明定。經查大千醫院基地﹙苗栗市恭敬段三九、四二、四六、四七、四八、四九、四九之二地號﹚前與建築線間,夾雜陳訴人所有恭敬段四o地號畸零地﹙面積十四平方公尺﹚。苗栗縣政府建設局於八十四年八月間,受理該醫院申請建造執照案,於核對申請案檢附圖說與現場勘查結果相符後,以本案畸零地上已有「信義街十三號」房屋,審認符合台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有關相鄰地已建築完成之規定,未經留設畸零地合併使用所需土地,即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核發八四栗建管苗字第一九八號建造執照。惟經陳訴人敘明緣由,及監察院函查苗栗市公所、苗栗市戶政事務所、苗栗縣稅捐稽徵處結果,「信義街十三號」房屋,原為陳訴人祖父所有,惟坐落基地係恭敬段一三地號,而非本案畸零地,顯見苗栗縣政府建設局審查作業,草率輕忽,流於形式,有失建管機關職責。
糾正案文復指出:苗栗縣政府建設局應於八十八年七月間,即知本案據以核發建造執照之理由,疑有瑕疵,理應秉權,究查有無行政疏失,儘速依法處理,以維公平正義,並紓民怨。惟該縣建設局,未積極處理回應,僅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十九日,二度邀集大千醫院與陳訴人雙方協調未果。其息事寧人之作為,殊為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