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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國防部、聯勤總司令部案。

  • 日期:90-01-18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康委員寧祥、尹委員士豪所提糾正國防部、聯勤總司令部﹙以下簡稱聯勤總部﹚案。案由為:國防部所屬聯勤總部,迄今尚未就營產工程署﹙以下簡稱營工署﹚任用,較編制軍官總數為多之聘雇人員問題,加以確實檢討改進;另聯勤總部所屬營工署,辦理林子口營區後續增設工程,為利該工程,於限期內完工,而逕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發包,顯有規劃不周、便宜行事,並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另聯勤總部辦理九二一震災復建等工程,亦核有未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營造業管理規則辦理等違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督飭所屬,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五點缺失:
一、國防部及所屬聯勤總部,迄今尚未就營工署任用,較編制軍官總數為多之聘雇人員問題,加以確實檢討改進,核有違失。
二、聯勤總部及所屬營工署,辦理「林子口營區後續增設工程」,為利該工程於限期內完工、及配合原工程施工界面之整合,逕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發包,顯有規劃不周、便宜行事,並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核有違失。
三、營工署辦理海軍神鷹二號新建水電工程、及忠貞營區戰技館新建水電工程中,尚乏刻意刁難、及未依合約付款予承商之具體事證,惟該署審查上開工程各期估驗計價作業,仍核有缺失。
四、營工署為國軍營繕工程之專責機構,辦理工程,卻迭有違失,應請改進。
五、營工署自行辦理九二一震災復建工程,尚有以下違失:﹙一﹚未依約責成承商,如期提出施工計畫書及品質計畫書,核有違失。﹙二﹚未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切實執行進場材料之現場抽驗,核有疏失。﹙三﹚驗收作業,未依營造業管理規則,要求廠商之技師,赴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核有違失。﹙四﹚未依合約圖說之規定,辦理驗收作業,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