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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台中市警察局案。

  • 日期:90-04-11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一)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李委員伸一、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台中市警察局案。案由為:台中縣太平市民董冬雄,於八十五年被指控涉嫌台中市銀河大飯店強盜案被捕,並移送檢方偵辦後起訴,案經法院判決七年三月有期徒刑定讞,入獄服刑。嗣因檢警查出,涉案者為詹博勝,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再審,台灣高等法院改判董冬雄無罪開釋,迄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獲得平反,已造成冤獄一千三百二十四天,核台中市警察局偵辦過程及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情形,均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缺失:
一、台中市刑警隊偵辦本案,為表彰工作績效,一味追求迅速破案,未查明事證,被害人指認作業草率,致被害人為不實指認,輕入人罪。
二、銀河大飯店強盜案,大誠派出所受理該案後匿報,致相關跡證喪失,遺誤破案時機。
三、台中市刑警隊辦理起贓查證作為,未臻詳實。
四、台中市刑警隊承辦員警於訊問時,未依規定錄音、錄影。
五、警察單位偵訊方法、辦案觀念及技能訓練,未臻落實。
六、警政署及台中市警察局,未針對本案冤獄成因及缺失,切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