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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案。

  • 日期:90-04-11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四)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台灣電力股份公司蘭嶼核廢料貯存場,輕忽廢水管理,廢水貯水槽採購作業,規避相關法令,廢料桶檢整重裝作業之規劃技術顧問合約辦理未洽,經核均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經濟部轉飭所屬,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
一、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及台灣電力股份公司,對蘭嶼貯存場廢水蒸發器所產生之濃縮液,未進行記錄;又貯存場廢水雖無確實證據,認定有排放之事實,但輕忽廢水管理之事實甚為明確,且造成社會大眾疑慮,核有未當。
二、 台電蘭嶼貯存場集水池,未依規定清理,液位計設置不當及未訂定相關校正規定,且液位計異常已達五年,台電未及時處理,造成液位長期量測誤差,顯有疏失。
三、 台電廢水貯水槽採購作業,分批辦理,難謂無規避相關採購法令之嫌。
四、 台電蘭嶼貯存場廢料桶檢整重裝作業之規劃技術顧問,合約考量不周,且未視法令規定,逕洽原顧問公司議價辦理增修合約,核欠允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