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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交通銀行案。

  • 日期:90-04-11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友吉所提糾正交通銀行案。案由為:「交通銀行總行及台北分行,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間,承作豐禾及磊鉅公司短期擔保放款,核貸前未依該行徵信調查作業準則辦理;核貸作業過於倉促,有違常例;又未完成對保、簽約等手續,即先行撥款,且開立台灣銀行本行支票,未依規定註明受款人,致資金流向及申貸用途無法掌握,均有未當。」由該院送請財政部切實督導改善見復。
  糾正案指出:交通銀行台北分行,係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受理豐禾及磊鉅公司申貸案,交通銀行總行企劃部,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收文後,即逐級簽呈至副總經理,以應當日上午九時專為審議該二公司授信案之第一九八二次授投會,亦即相關初審、複審、簽送經理及總經理核閱、分送審議授投會案件資料暨通知審議委員開會等程序,均於收件當日上午九時前完成;另本案經授投會審議通過後,旋即列入當日下午召開之常務董事會通過核貸。交通銀行總行及台北分行,於審核及辦理豐禾、磊鉅兩公司貸款案,其過程及時效甚為倉促,有違常例,實有可議。
  糾正案表示:交通銀行總行於八十七年十月廿七日通過核貸後,隨即於當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完成首批授信撥款作業,並撥出六億一、三00萬元。惟依台北分行逾時工作申請及加班費報領單資料記載,尚有科長劉來富等多人加班,辦理豐禾及磊鉅之對保,顯示交通銀行台北分行於當日下午五時以前,尚未完成對保、簽約等手續,即有先行撥款之情事。
  糾正案復認為:中央銀行八十七年十二月間,辦理交通銀行等六行庫,對國產汽車集團授信個案專案檢查,發現交通銀行台北分行八十七年十月廿七日撥貸予該二公司短期週轉金金額鉅大,而撥貸後隨即開立大額台支且均未註明受款人,難以追蹤查核申貸用途與資金流向是否相符,皆欠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