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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教育部及其所屬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案。

  • 日期:90-04-17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本(十二)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教育部及其所屬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稱科工館)案。案由為:教育部所屬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辦理之多媒體劇場設施工程,合約工程總經費約八千餘萬元,工期約一年,本應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完工,然自承包商提報完工,迄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正式驗收合格,即耗時一年多,期間,合約所規定之驗收程序已盡,逾期完工之事實明確,亦經該館確認在案,然該館嗣後卻曲解合約本意,率行將逾期計罰期間,視為驗收改善期間,於支付工程款時,規避執行合約有關逾期之罰則,致實際可資執行逾期計罰之額度,遠低於該計罰金額,損及政府權益至鉅,顯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缺失:
一、本案承包商逾期完工之事實,前經科工館確認在案,然該館嗣後卻曲解合約本意,率行將逾期計罰期間,視為驗收改善期間,規避執行合約有關逾期計罰之規定,促使廠商免於逾期計罰之意圖至為明顯,違法事實至為明確。
二、科工館一再以牴觸合約之第十六次工程協調會議結論,報教育部核准名義,不作為而拖延逾期計罰;且於支付工程款時,規避執行合約有關逾期之罰則,致實際可資執行逾期計罰的額度,遠低於該計罰金額,損及政府權益至鉅,顯有違失。
三、正式驗收合格後一年多,仍未填發驗收證明書及辦理工程決算,亦有違失。
四、教育部不當介入科工館多媒體劇場設施工程之履約過程,率行同意該館,將逾期期間視為驗收改善期間,協助廠商,免於逾期計罰,顯有疏失。
附糾正案全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