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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台北縣警察局及所屬三重分局案。

  • 日期:90-04-18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兩委員會聯席會,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台北縣警察局及所屬三重分局案。案由為:台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選定花蓮縣民董化桂,為「治平專案」檢肅目標,其蒐證、提報過程,誇大無據、悖離事實;台北縣警察局未待偵查終結,率予發布新聞,罔顧當事人隱私權及名譽,違反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主辦全國各警察機關提報治平專案檢肅目標審核業務,未能克盡職責,詳實審核,違反「治平專案實施要點」相關規定,幕僚作業核有違失。違反法治精神、罔顧程序正義,損及人權,影響警譽及政府形象至鉅,違失情節,均堪認定。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缺失:
一、 台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部分:
  甲、 未經詳查事證,擅將不符實情之事項,填載於「治平對象」調查資料表及「治平專案選定檢肅目標調查表」,蒐證過程粗疏輕率,損及人權。
  乙、 蒐證過程,擅將未檢舉陳訴人不法者列為被害人,記載於相關卷證,移送檢方訴究刑責,招致陳訴人質疑誣陷,處置輕率,肇生紛擾。
  丙、 擅將被害人於警訊筆錄,非關陳訴人犯行之指訴事項,列為不法事證,記載於「刑事案件報告書」「犯行事實」欄,並據以隨案移送檢方依法偵辦,侵害人權,招致訾議。
  丁、 向檢方聲請搜索票及拘票之事由,誇大無據,悖離事實,核與該分局移送檢方偵辦之「刑事案件報告書」「犯行事實」欄所載內容,大相逕庭,損及人權。
二、 台北縣警察局部分:該局未待偵查終結,率予發布新聞,罔顧當事人隱私權及名譽,違反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及「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相關規定,處置欠周、核有疏失。
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部分:該局主辦全國各警察機關提報治平專案檢肅目標審核業務,審核本案,未能依據「治平專案實施要點」目標選定標準相關規定,謹慎行事,詳實複核,核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