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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內政部警政署案。

  • 日期:90-05-01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兩委員會聯席會,本(一)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勤鎮、林委員鉅鋃及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案。案由為: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暨該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林錦城告訴重傷害等案件,未積極蒐證偵辦,貽誤破案契機,刑事偵查違反規定,品質不佳,而內政部警政署事後亦未針對各項缺失,切實督導所屬,積極加強偵查作為,以謀求補救,洵有缺失。由本院函請內政部轉飭所屬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缺失:
一、 本案興國派出所接獲報案後,未依規定受理報案、刑案採證毫無章法,且未依規定保管證物,另線索清查聊備一格、刑案管制有名無實。
二、 中壢分局自案發,迄至將本案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逾一年半之期間,未見具體偵查計畫與作為,對被害人請求偵辦,一再敷衍,嚴重貽誤偵辦契機。
三、 警政署於接受陳訴人等陳情後,僅函交前臺灣省政府警政廳查處,而該廳亦僅對承辦警員任內無查辦資料、證物未隨案移送及監督不週檢討責任,對於紀錄不實、統計失真、管制有名無實等缺失,全未查究,亦未切實督導所屬,積極加強偵查作為,以謀求補救,引起被害人不滿,顯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