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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保安警察大隊、中正第二分局、文山第一分局、信義分局案。

  • 日期:90-05-01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一)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昌平、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保安警察大隊、中正第二分局、文山第一分局、信義分局案。案由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等四警察機關,於警局建築物內設置室內靶場,違規使用與建築法使用管理規定不符,核有違失;中正第二分局及信義分局,於新建警局建築物時,雖已規劃設置室內靶場,但均未取得合法使用許可,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該兩警察分局,於辦理工程相關計畫及作業時,均有草率疏失之咎;警政署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漠視文山第一分局室內靶場違規設置於防空避難室之情形,未經查證靶場是否合法使用,仍予核准該靶場整修經費,洵有疏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積極檢討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缺失:
一、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等四警察機關,於警局建築物內設置室內靶場,違規使用與建築法使用管理規定不符,核有違失。
二、 中正第二分局及信義分局,於新建警局建築物時,雖已規劃設置室內靶場,但均未取得合法使用許可,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該兩警察分局,於辦理工程相關計畫及作業時,均有草率疏失之咎。
三、 警政署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漠視文山第一分局室內靶場違規設置於防空避難室之情形,未經查證,靶場是否合法使用,仍予核准該靶場整修經費,洵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