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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釐訂輻射屋居民健檢資格之劑量標準,較諸輻射污染建物管制寬鬆,未臻國際輻射防護水準,造成台北市與其他縣市標準不一,不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其標準之釐訂,顯欠審慎周延;採行解除微劑量輻射屋管制措施,缺乏配套之輻射安全教育宣導,亦未提供屋民必要?

  • 日期:90-05-10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本(十)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李委員伸一、林委員時機所提糾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衛生署案。案由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釐訂輻射屋居民健檢資格之劑量標準,較諸輻射污染建物管制寬鬆,未臻國際輻射防護水準,造成台北市與其他縣市標準不一,不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其標準之釐訂,顯欠審慎周延;採行解除微劑量輻射屋管制措施,缺乏配套之輻射安全教育宣導,亦未提供屋民必要之健康諮詢服務,致使住戶長期蒙受經濟損失與心理壓力雙重煎熬;目前尚有十五萬餘戶未曾檢測之建物,潛藏輻射威脅與危害,凸顯輻射防護管制未能貫徹、檢測工作仍有缺漏,引人非議;而行政院衛生署對於多年之健檢結果迄未判讀,肇致後續追蹤醫療照護淪為空談,其延宕怠職,亦難辭其咎;均涉有疏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積極檢討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缺失:
一、 原能會規定輻射屋居民健檢資格之劑量標準,較諸污染建物之管制寬鬆,台北市及以外縣市健檢標準亦不一致,造成縣市差別待遇,其於標準之釐訂,顯有欠審慎周延。
二、 解除微劑量輻射屋管制措施,缺乏配套之輻射安全教育宣導,亦未提供居民必要之健康諮詢服務,致使住戶長期蒙受經濟損失與心理壓力雙重煎熬,洵有未當。
三、 迄今尚有十五萬餘戶建物,未曾檢測,輻射防護管制及檢測工作仍有缺漏,引人非議,應再檢討改進,並落實檢測作業。
四、 對於多年之健檢結果,迄未判讀,後續追蹤醫療照護,淪為空談,核有延宕、怠忽職守之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