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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兵役處處長黃雲生,自行駕駛其首長座車處理私務,數度因超速違規,被照相裁罰,該處公私不分,濫用公務資源,交代屬下處理私務,又杜撰不實事實、擅用關防、假借人頭,協助首長規避違規處罰,損及交通違規處罰之正確性,且未落實文書作業流程之規定,公務控管有失?

  • 日期:90-05-15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古委員登美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案。案由為:「台北市政府兵役處處長黃雲生,自行駕駛其首長座車處理私務,數度因超速違規,被照相裁罰,該處公私不分,濫用公務資源,交代屬下處理私務,又杜撰不實事實、擅用關防、假借人頭,協助首長規避違規處罰,損及交通違規處罰之正確性,且未落實文書作業流程之規定,公務控管有失嚴謹;而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亦配合兵役處要求,同意辦理易處吊扣駕照,改處罰鍰結案,未切實依法令執行職務,審查易處吊扣駕照之標準不夠明確,技術不足,態度亦欠積極,洵有缺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改善見復。
  糾正案指出:台北市政府兵役處處長黃雲生,於八十八年三月七日、八十九年三月五日、同月二十六日及五月二十日四次,因自行駕駛其首長座車處理私事,於高速公路違規超速,遭照相查獲,嗣違規通知單先後寄達車輛所有人台北市政府兵役處,經該車駕駛劉咸剛查閱,因均為假日,非渠違規駕駛,乃分別將該等通知單交給黃雲生,黃雲生於收到八十八年三月七日違規通知單時,係將通知單交由秘書室主任郭龍雲處理,其後三次,則由機要秘書簡文章轉交秘書室主任郭龍雲處理。黃雲生當時,均未交給繳交罰鍰所需金錢,亦未告知處理方式。黃雲生對渠駕車違規受罰之私務,竟循公務系統交辦,而郭龍雲亦以執行長官交辦任務之公務方式辦理,甚至未經簽准,即以該處名義及擅蓋關防之方式,出具不實之申請書,請求免罰,損害公務機關之公信力,傷害政府之形象,莫此為甚。
  糾正案文並表示:由於違規車輛非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等車輛,無法免罰。郭龍雲乃先後向兵役處人事室工友楊惟馨、該處第四科科員黃琇蘭、該處技工柳福隆及該處人事室科員簡怡雯等人商借駕照,辦理吊扣。黃雲生身為兵役處處長,對所屬交辦私務及郭龍雲商請楊惟馨等人頂替代受交通違規之處罰,即使未以命令之形式為之,然本案相關人員無一敢予拒絕。本案上位者假藉職權,下屬人員又不敢表達不同意見,屢次配合之下,連續頂替受罰,損及交通違規處罰之正確性,並使法紀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