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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期未重視台灣地區珍貴溫泉資源之開發管理相關課題;其後雖核定有「溫泉開發管理方案」,惟未積極落實推動;又對於溫泉之水權登記管理績效不彰、地下水管制區之溫泉水權登記問題,多年未妥適解決;溫泉區之水源露頭欠缺保護與管理;暨水利主管機關對已有開發行為、而?

  • 日期:90-05-15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交通及採購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尹委員士豪所提糾正行政院案。案由為:「行政院長期未重視台灣地區珍貴溫泉資源之開發管理相關課題;其後雖核定有「溫泉開發管理方案」,惟未積極落實推動;又對於溫泉之水權登記管理績效不彰、地下水管制區之溫泉水權登記問題,多年未妥適解決;溫泉區之水源露頭欠缺保護與管理;暨水利主管機關對已有開發行為、而未公告河川區域之溫泉地區,未能辦理河川區域之公告,顯欠允當,核有諸多缺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我國溫泉資源豐富,極具國際競爭力。在我國傳統製造產業因面臨國外激烈競爭,而倍受挑戰之際,溫泉提供一項極具國際競爭力之珍貴自然資源,可藉以帶動國際觀光、休閒旅遊、甚或療養復建等相關上下游產業發展新方向,潛力實不容忽視,亟待行政機關之具體積極作為,予以善加管理利用,使成為未來國家整體發展中一項重要產業要素。行政院應以前瞻眼光,重視溫泉自然資源之重要性與未來發展性。
  糾正案並表示:溫泉露頭為珍貴自然資源,然卻鮮見管理機關有具體之管理保護措施,除台南縣政府關子嶺警光山莊旁之第二水源地,設有簡易圍籬保護措施外,其餘地區多任由民間自行鑿井引取,或裝置抽水馬達,破壞自然地形景觀,如烏來溫泉源頭河床約有抽水馬達百餘座、廬山溫泉露頭河床亦處處可見取水設施,甚如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龍鳳谷附近,亦可見許多民間自行接管取用溫泉之情形。國內溫泉區普見管線紛亂、乏人管理情形,除暴露國人不重視自然資源之維護外,亦顯示主管機關多年來消極不作為之不當。行政院應針對溫泉水源、露頭之保護與取水方式等,按溫泉開發管理方案之分工,加強督促各溫泉區專責管理機關,積極研提具體改善對策,或按溫泉地區之水源分布情形,研究以集中開發取水、共同管線輸送方式之可行性,以維護自然景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