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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未經法定預算執行單位台電公司依規定作成檢討報告,即率而主動建議行政院停建核四廠;行政院不顧其程序之瑕疵,即遽而作成停建核四廠之決議,且未踐行憲法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之法定程序,逕自宣布停建核四廠,以致引發朝野紛爭,政局不安,並造成重大損失,均涉有?

  • 日期:90-05-15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勤鎮、李委員友吉、林委員時機、張委員德銘及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行政院及經濟部案。案由為:「經濟部未經法定預算執行單位台電公司依規定作成檢討報告,即率而主動建議行政院停建核四廠;行政院不顧其程序之瑕疵,即遽而作成停建核四廠之決議,且未踐行憲法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之法定程序,逕自宣布停建核四廠,以致引發朝野紛爭,政局不安,並造成重大損失,均涉有違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核四廠計畫從建案以來,立法院反映之民意反覆不定,爭議不斷,監察院就核四案數度糾正,迄未結案,足見核四案絕非單純建廠問題,而是一個重大公共政策議題。詎行政院過度簡化問題複雜性,蓋停建核四既涉法定預算之不執行,在尋求國會多數贊同意見之前,極難順利推展。行政院逕自宣布停建核四,並行文經濟部,轉請台電立即停止核四廠工程,以致引發朝野紛爭,政局不安,行政院自有不尊重立法機關之職權,不依循憲法體制之行政違失。
  糾正案並表示:核四計畫停建又復工,其於停工期間須負擔之補償廠商停工損失,初估為二十六億.七九億元,工程監理及建設期間利息為八.一億元,合計共約三十四億.八九億元。又核四廠工程總進度,因受八十九年五月起經濟部為進行再評估作業而停止所有採購、工程等標案之價格標開標作業及行政院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宣布停建核四廠之影響,原定至九十年二月底之計畫總進度四四.七四%,亦因而僅達三三.八一%,計落後一0.九三%,其完工商轉日期,勢必因而延遲。核四因停工而又復工,所付出如此鉅大之代價,本可預見,如行政院能妥慎處理,事前遵循法定程序辦理,並盡力協調,爭取立法院認同、支持,當可避免衝突、化解對立、獲致妥當解決方案,行政院不循此途,造成如此重大之衝突與損害,顯難辭其違失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