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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北部工程處辦理之『沙崙第二浮筒附屬設備拆裝檢修工程』,於開標之前修改原招標規範內容,未明確規定承商應自備之船具,致承商要求支援拖船而發生爭議,延誤海上施工良機;於承商實際施工量與付款比例顯不相當時,未能及時檢討工程進度之計算方式,仍按?

  • 日期:90-05-15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北部工程處辦理之『沙崙第二浮筒附屬設備拆裝檢修工程』,於開標之前修改原招標規範內容,未明確規定承商應自備之船具,致承商要求支援拖船而發生爭議,延誤海上施工良機;於承商實際施工量與付款比例顯不相當時,未能及時檢討工程進度之計算方式,仍按日分攤船具費用併入工程進度內計算,致承商不出海仍可坐領高額船具費;於承商違約,終止合約後,未依約要求承商賠償損失,卻以更高價發包,造成雙重損失;未善盡監督職責,致承商延誤檢修工作時程,除影響卸油作業、增加滯船費用外,並因原油卸油量減少,而鉅幅減少原油煉製量等情,確有諸多缺失。」由本院函請經濟部,於個月內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中油公司桃園廠歷年來多次辦理外海浮筒設備維修工作發包作業,北工處於八十四年間亦曾發包維修第二浮筒工程,對該項維修工程之發包作業、施工方法及相關配合工作等,理應累積相當經驗。且該公司為免工程招標多次流、廢標,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曾發函通知各單位於辦理招標前,應妥訂廠商資格,並選取有效合法的招標方式辦理。然該處並未依照辦理,除延遲招標時程外,明知船具費用佔合約總價之比例甚高,仍修工程說明書,刪除廠商應備吊桿船、拖船等機具之規範,致承商要求支援拖船而引發爭議,遲延施工,錯失四、五、六月份施工良機,核有違失。
  糾正案並表示:本案終止合約後,後續工程另於八十九年四月七日與春陽海事工程份有限公司議價,以一三六0萬八九四元決標,連同已支付鼎佑暘公司之六二0萬八九七一元,工程總價一九八0萬九八六五元,較原發包予鼎知暘公司之一0四0萬元,增加九四0萬九八六五元,顯已造成中油公司損失。然該處與承商終止合約後,卻認為承商並無執行不力,而保留「甲方不歸責乙方」之條款,未依合約之規定,要求承商賠償損失,造成雙重損失,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