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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慶年所有坐落高雄縣阿蓮鄉玉庫段十九地號土地,遭高雄縣政府及阿蓮鄉公所擅自占用施設道路、護岸擋土牆及興築橋樑,事前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亦遲未依法辦理徵收補償,相關機關作業涉有違失。

  • 日期:90-05-16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高雄縣政府暨高雄縣阿蓮鄉公所案。案由為:鍾慶年所有坐落高雄縣阿蓮鄉玉庫段十九地號土地,遭高雄縣政府及阿蓮鄉公所擅自占用施設道路、護岸擋土牆及興築橋樑,事前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亦遲未依法辦理徵收補償,相關機關作業涉有違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促所屬積極檢討改進依法妥處,並依規定議處相關失職人員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缺失:
一、 高雄縣阿蓮鄉公所於「玉庫村田厝排水護岸工程」,未依台灣省政府訂頒之「均衡城鄉發展計畫執行要點」第七點規定,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亦未事先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即擅自占用陳訴人鍾慶年所有玉庫段十九地號私有土地,重新鋪設柏油路面及興建護岸擋土牆,高雄縣政府亦未依前開執行要點第二點規定,確實負責審查、督導及抽驗等工作,均有違失。
二、 高雄縣政府地政局係屬土地測量及土地登記主管機關,卻疏於查證土地權屬,該局與阿蓮鄉公所,未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及水利主管機關同意,即於系爭土地上施設道路、護岸擋土牆及興築橋樑,縱以公眾需要為遁詞,亦難謂無違失,事後又無法即時辦理徵收補償,嚴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