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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內政部執行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請領國民身份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之施政,竟因行政院對國民身分證換發決策搖擺不定,致遭延宕;行政院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內政部暨所屬戶政司、警政署未落實依法行政,貫徹執行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法定執法義務,嚴重影響政府執?

  • 日期:90-05-16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古委員登美所提糾正行政院、行政院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內政部(戶政司、警政署)案。案由為:為內政部執行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請領國民身份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之施政,竟因行政院對國民身分證換發決策搖擺不定,致遭延宕;行政院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內政部暨所屬戶政司、警政署未落實依法行政,貫徹執行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法定執法義務,嚴重影響政府執法威信,均有違失;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採油墨設備,辦理指紋捺印及蒐集工作,不正確率達四成,運用績效未能大幅提昇,殊有未當。由本院函請行政院並請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缺失:
一、 內政部執行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施政,竟因行政院對國民身分證換發決策搖擺不定,致遭延宕;相關主管機關未落實依法行政、貫徹執法義務,嚴重影響政府執法威信,均有違失。
二、 內政部未能恪盡戶籍行政中央主管機關職責,怠惰執法義務,對其主管戶政事務,應為而不為,迄未依法執行戶籍法第八條規定,執法績效不彰,顯有違失。
三、 行政院研考會於本院就其辦理國民卡專案之違失提出糾正後,未能適時發揮政府團隊合作精神,貫徹執法義務,反置糾正意見於不顧,在未循修法途徑解決前,仍繼續推動身分證及健保卡二卡合一計畫,核有違失。
四、 行政院主計處函復內政部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製發計畫宜予免議及全民指紋資訊系統計畫暫緩辦理,顯未審慎考量戶籍法第八條之法定執法義務,核有失當。
五、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採油墨設備,辦理指紋捺印及蒐集工作,不正確率高達四成,指紋檔案運用績效,未能大幅提昇,殊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