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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地政事務所及苗栗縣政府,自七十九年起,辦理陳訴人等依時效占有而申請登記為土地所有人案件之程序,顯有疏失。

  • 日期:90-05-16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苗栗縣地政事務所暨苗栗縣政府案。案由為:苗栗縣地政事務所及苗栗縣政府,自七十九年起,辦理陳訴人等依時效占有而申請登記為土地所有人案件之程序,顯有疏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苗栗縣地政事務所暨苗栗縣政府對於陳訴人三年期間,持續依時效取得而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之案件之處理,並未依內政部函釋規定之程序予以受理,並依職權勘驗查明系爭土地是否為位於河川堤防預定線內,苗栗縣政府亦未曾就有關法令適用疑義,轉請上級機關釋明,故該府及該所始終未以河川水利地不得因時效占有而取得所有權之事實及法令依據為理由,函復陳訴人;反而一再以公文往還機關間,且未針對問題答覆,延誤申請之准駁。陳訴人之申請,既在系爭土地登記為國有之前,且申請長達三年,未能獲得正面答復,並經拖延至八十二年間,始得知系爭土地已經登記為國有,故渠等難甘服,並認為遭該等機關矇瞞,搶先登記為國有,實非無的放矢。另該所於陳訴人申請案辦理過程,未履行法定教示義務,均有未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