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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歷年來未依『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規定,確實考核評鑑所屬主辦之重大公共工程;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未善盡職責,北宜高速公路第一、三標工程棄土處理及管制過程,顯有欠周,且未落實法令規定,均有違失。

  • 日期:90-06-19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交通部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案。案由為:「交通部歷年來未依『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規定,確實考核評鑑所屬主辦之重大公共工程;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未善盡職責,北宜高速公路第一、三標工程棄土處理及管制過程,顯有欠周,且未落實法令規定,均有違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交通部於每年定期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評鑑及環境追蹤考評時,雖稱:均將剩餘土石方處理作業及棄土流向管制,列為考核項目之一,惟限於考核項目眾多及考評人力、時間之因素,對於剩餘土石方作業,係以書面審查方式進行評鑑,評鑑項目為工地環境管理之廢棄物清理,僅就其棄土計畫是否完整及有效防治污染措施等,進行評鑑;棄土流向管制方面,則以審視工程廢棄土棄土四聯單等相關資料方式,進行考核評分;故該部八十八年度考核北宜高速公路第一標工程時,針對其棄土處理部分,考核意見僅為:「棄土場的棄土,應有入土、出土資料的管理與整理。」,而未能積極查察諸多違失,可見其考核徒具形式,未見實效。
  糾正案復表示:北宜高速公路第一、三標工程餘土之棄土作業計畫,經各相關地方政府核備後,該局第三區工程處,雖即函轉監造顧問公司,督促承包商依棄土計畫執行,惟並未繼續追蹤承商有無落實於收受土方前、後,分別取得棄土場開立之同意書、證明書,並函送該處及各相關地方政府登錄列管,致該等棄土處理文件,付之闕如。復查該局未按「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規定,於工程估驗款計價時,確實查核棄土地點,其中土方管制四聯單,係由承商派駐棄土場之人員進行簽認,非實際棄土場人員,而不定期跟監稽查比率亦偏低,另該局對監造單位監督第一、三標運棄平溪棄土場之作業,亦僅進行六次書面及現場之查證,並未定期將棄土處理紀錄,送相關地方政府登錄備查。國工局未善盡工程主辦機關督導管制之責,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