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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臘籍阿瑪斯貨輪於九十年一月十四日,在恆春鵝鸞鼻東方海域觸礁漏油,嚴重污染當地生態資源,行政院、交通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花蓮港務局、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屏東縣政府等機關,於處理本案過程中,涉有違失。

  • 日期:90-06-19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趙委員榮耀、李委員伸一、謝委員慶輝、廖委員健男所提糾正行政院、交通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花蓮港務局、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屏東縣政府案。案由為:「希臘籍阿瑪斯貨輪於九十年一月十四日,在恆春鵝鸞鼻東方海域觸礁漏油,嚴重污染當地生態資源,行政院、交通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花蓮港務局、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屏東縣政府等機關,於處理本案過程中,涉有違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阿瑪斯貨輪於九十年一月十四日擱淺,一月十八日船體破裂,一月十九日船上所存燃料油開始明顯外洩,並污染附近海域。由於交通部及環保署寄望船方出面妥善處理油污,嗣發現船方處理能力不足,外洩燃料油已污染墾丁國家公園海岸線時,環保署始於一月二十日行文交通部協調國軍動員人力,交通部亦函復環保署依海洋污染防治法應變,花蓮港務局僅監督船方處理進度,中油接獲環保署之求助電話後,則又聲稱擁有之船隻無法抽取擱淺船隻之油料,高雄港務局則聲稱無外海處理油污設備,形成各機關相互通報與行文,行政院卻未出面協調,亦未派總指揮官統一指揮處理,各機關又未立即將有關災情、處理過程及後續作為等資料陳報行政院,致使油污隨海波逐漸擴散,造成墾丁國家公園龍坑生態保護區遭受空前浩劫。行政院雖歷經八掌溪事件,受到國人責難,惟顯未記取教訓,危機處理之能力未見發揮,對所屬機關仍缺乏有效之監督,亦未建立政府團隊團結合作之機制,致臨危慌亂,各自為政,行事消極怠慢。行政院團隊成為輿論強力指責對象,均肇因於各部會間長期未能提升救災應變能力及缺乏合作處理危機之演練所致,行政院實應負最大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