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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於偵辦謝西福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關被告販毒部分,為求辦案績效,預設立場,以取得對陳訴人不利之指控,其辦案觀念及偵訊方法,殊有未當;且未詳查事證,率將被告以販毒罪嫌移送,經檢察官偵結以不起訴處分,其蒐證作業核有欠周延;?

  • 日期:90-06-20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案。案由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於偵辦謝西福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關被告販毒部分,為求辦案績效,預設立場,以取得對陳訴人不利之指控,其辦案觀念及偵訊方法,殊有未當;且未詳查事證,率將被告以販毒罪嫌移送,經檢察官偵結以不起訴處分,其蒐證作業核有欠周延;另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未於偵訊室實施,且未依規定全程進行錄音、錄影,致生本案刑求疑義,影響警譽,均有違失。由本院函請內政部督促所屬警政機關,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為求辦案績效,對該案被告林宏德訊問時,預設立場,以取得對陳訴人不利之指控,經核該分局辦案觀念及偵訊方法,殊有未當。
二、 該分局在未查獲毒品及查明販毒交易時間、地點、方式之情況下,將陳訴人併以販毒罪嫌移送,經檢察官偵結以不起訴處分,顯見蒐證作業草率。
三、 該分局未依規定,設置偵訊室,且於偵訊全程,違反法令規定,未依法進行錄音、錄影存證,致生被訴刑求疑義,影響警譽及警察優良形象,核有違失。
四、 警政署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未貫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訊問被告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規定之法令宣導,且未善盡督飭所屬之責,致生刑求疑義,影響警譽,均涉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