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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政府於七十八年間,公告徵收板橋市文聖國小用地上之建築改良物,未善盡土地徵收執行機關及需地機關職責,漠視土地徵收正當程序,致該建築改良物補償費,延宕近十年,始完成發放手續,核有疏失。

  • 日期:90-06-20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案。案由為:台北縣政府於七十八年間,公告徵收板橋市文聖國小用地上之建築改良物,未善盡土地徵收執行機關及需地機關職責,漠視土地徵收正當程序,致該建築改良物補償費,延宕近十年,始完成發放手續,核有疏失。由本院函請內政部督促其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台北縣政府徵收本案建築改良物及其補償查估與發放作業之過程,未經完成補償費查估及合法性認定前,即草率以概估方式列冊公告徵收,漠視土地徵收之正當程序;長期延宕本案應行補正之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查估作業,怠忽土地徵收執行機關應盡職責;未善盡需用土地人應肩負之徵收協調責任,行事推諉消極;委託鄉鎮市公所辦理原應屬該府法定職權之建築改良物查估業務,監督不週,涉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