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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內埔鄉公所雖係緊急使用私人土地,堆置垃圾,惟未簽訂租賃契約前,即先行使用,復未經議價程序,在缺乏相關書面會勘情形等據實紀錄下,率爾支付土地租金及地上物補償費,因循怠忽,致滋生爭議,均有重大違失。

  • 日期:90-06-20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屏東縣內埔鄉公所案。案由為:屏東縣內埔鄉公所雖係緊急使用私人土地,堆置垃圾,惟未簽訂租賃契約前,即先行使用,復未經議價程序,在缺乏相關書面會勘情形等據實紀錄下,率爾支付土地租金及地上物補償費,因循怠忽,致滋生爭議,均有重大違失。由本院函請內政部督促其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為緊急處理鄉內之廢棄物,租用鄉民陳清溪先生所有早角段四六八號土地,及溫添福先生所有番仔厝段四五○之一、四五○之二號土地,事前未能審慎研辦,並依程序簽訂租賃契約,即先行使用,均迫於事後補行簽訂「議定書」或「和解書」,其作業顯有草率及未盡周 延之處,致雙方權利義務遭人質疑,有損公信,顯有違失。
二、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未經議價程序,並就會勘情形等據實紀錄,缺乏認定依據,即率爾支付土地租金及地上物補償費,便宜行事、因循怠忽,致滋生爭議,核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