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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處未積極督促台北縣政府,儘速辦理基隆河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內土地之變更;對於基隆河河防安全,亦疏於監督管理,均有疏失;另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於汐止地區,基隆河兩側核發之八一汐建字第一四八一號等六件建造執照,或因未能及時配合變更都市計畫,或因測量?

  • 日期:90-07-03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經濟部及台北縣政府案。案由為:經濟部水利處未積極督促台北縣政府,儘速辦理基隆河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內土地之變更;對於基隆河河防安全,亦疏於監督管理,均有疏失;另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於汐止地區,基隆河兩側核發之八一汐建字第一四八一號等六件建造執照,或因未能及時配合變更都市計畫,或因測量作業疏失,造成所涉十三棟大樓,佔用基隆河水道治理計畫用地,影響防汛道路及堤防之闢建,核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督促經濟部及台北縣政府,確實檢討改進,並議處失職人員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 經濟部水利處未積極督促台北縣政府,儘速辦理基隆河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內土地之變更;對於基隆河河防安全,亦疏於監督管理,均有疏失。
二、 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承辦人員,對於河川圖籍之保存、管理及運用不當,確有違失;而該局相關業務主管人員,亦未善盡審核權責,難辭監督不周之咎。
三、 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核發八一汐建字第二一二○號等四件申請建造執造案時,未依水利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河川管制事宜,造成該等建築物分別佔用基隆河水道治理計畫用地,影響防汛道路及堤防之闢建,核有違失。
四、 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核發之八四汐建字第四六○號建造執照,經查係因測量作業疏失,造成建築物超出基隆河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
五、 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核發建造執照過程,審查流於形式,未依法善盡建築許可審核權責,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