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八)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李委員伸一、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對於核三廠出口線路鹽霧害污染狀況,疏於觀測及清洗,致核三廠聯外超高壓線路陸續跳脫。又因保護電驛協調不周、緊要匯流排供電策略欠周延及柴油發電機保養維護未盡確實等因素,導致多重備援電源均未能發揮作用,造成驚駭社會、歷時二小時0八分之核三廠『廠區緊急事故』事件。揆諸實際過程,與該廠應備有多重獨立之安全可靠電源之設計宗旨,顯有不符,核其所為,確有諸多違失。」由該院函請經濟部,於二個月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
一、 台電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對於核三出口線路鹽霧害污染之狀況疏於觀測,錯失黃金清洗時間,迨污染嚴重時,又未審酌核三廠開關場配置及熱待機情況下,廠內緊急用電之需求,未將核三∣龍崎山線列為優先清洗線路,導致龍崎山線跳脫後,其他出口線路,均僅能經由單一路徑供電至一號機起動變壓器,降低供電可靠度,顯有疏失。
二、 核三∣龍崎山線單端跳脫,引發線路共振現象,造成匯流排過電壓及斷路器絕緣套管潛在破壞,顯見輸電線路保護協調不周,核有不當。
三、 匯流排受電來源因三四五仟伏外電切換,而肇致A串緊要匯流接地故障,卻同時導致另一獨立外電一六一仟伏供電跳脫,顯見緊要匯流排電源之供電策略有欠周延。
四、 緊急起動用電磁閥測試週期長達十八個月,導致柴油發電機可靠度降低,顯有不當。
五、 核三廠及緊急計畫執行委員會通報遲延,未能依作業程序緊急通報,亦有未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