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廿一)日通過並公布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高雄市政府案。

  • 日期:90-08-21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廿一)日通過並公布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高雄市政府案。案由為:「高雄市政府規劃設置高雄市公共車船營運體檢改造小組之過程,欠缺周詳考量,又該體檢改造小組之運作,未能達到該體檢任務之目標,績效不彰,致其相關支出流為不經濟支出,均有未當。」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高雄市政府於八十八年二月九日第八三一次市政會議時,對於該市公共車船管理處(以下簡稱公車處)虧損日益嚴重問題,決議由該府前副市長李登木,召集參事或顧問及建設局等單位,針對公車之營運,是否開放民營或提供免費搭乘及改善其財務結構等方向檢討,以謀改善。嗣後並成立高雄市公共車船營運體檢改造小組。惟該府於規劃設置該體檢改造小組時,並未充分參考該府既有之相關研究報告資料,採擷相關具體可行之研究意見,據以規劃其改革任務,嗣後始以先前已有諸項研究為由,裁撤該體檢改造小組,顯見高雄市政府規劃設置該體檢改造小組之過程,欠缺周詳考量,顯有未當。
  糾正案復表示:該體檢改造小組自八十八年六月間成立,至八十九年三月一日簽奉該市市長核准裁撤,共歷時九個月,其運作期間,僅召開二次會議,已與該設置要點所定原則每二個月集會一次之規定相違。該府相關人員至監察院接受約詢時,亦坦承:該體檢改造小組成立多時,惟對於該市公車處營運問題,仍未提出具體建議。顯見該府設置高雄市公共車船營運體檢改造小組,自成立至結束,歷時九個月,其運作未能達到預期目標,績效不彰,致其運作期間之相關支出,流為不經濟支出,實有未當,亟應檢討改進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