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李委員友吉所提糾正南投縣國姓鄉公所案。案由為:南投縣國姓鄉公所人員赴日本及大陸參訪,均未依規定辦理,核有違失。

  • 日期:89-11-07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李委員友吉所提糾正南投縣國姓鄉公所案。案由為:南投縣國姓鄉公所人員赴日本及大陸參訪,均未依規定辦理,核有違失。由本院送請內政部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按「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第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署、院、省政府及省諮議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應於年度預算編列前,擬具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報院核定。」及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以外各機關之年度派員出國計畫,由其主管機關參據其以前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實際執行情形與績效、及實際業務需要,從嚴審核。」復按同要點第九條規定:「各機關因公實際派員出國時,由各該機關首長依下列原則從嚴審查:﹙一﹚詳細蒐集有關之資料,詳擬出國計畫,…」。經查,國姓鄉鄉長李增全、鄉公所秘書李昌連、財政課課長邱埔生、建設課課長廖文成、農業課課長宋宏林、民政課課員莊德勇、主計佐理員張國臣、政風室主任余憲明等八人,赴日參訪地震紀念館,吸取災後重建經驗,並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卻以請休假觀光方式出國,事後雖辯稱係以民間團體—重建委員會名義出國。惟查渠等既具公務員身分,因公出國參訪並支領出國補助款,自應依上開公務員出國規定辦理。渠等為求便宜行事,迴避「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規定,自難謂無違失。
  糾正案文復指出:國姓鄉鄉長李增全、及上述該鄉公所相關人員共八人,於八十九年六月六日至六月九日,在日本參訪,於日本參訪期間,在未報經內政部同意情形下,由富邦旅行社代辦,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上渠等身分代碼寫「01」,即一般人民,申請事由代碼填寫「33」,即其他。渠等於六月九日參訪日本結束後,於同日下午直飛大陸北京,展開參訪唐山地震紀念館等地行程,顯有規避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有關公務員限制規定,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