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糾正經濟部案,案由為:「八十九年六月一日中華工程公司永隆施工段承造之北二高基汐段工程,發生一千二百八十八公斤硝甘炸藥及二千二百五十發遲發電雷管外流事件,經深入調查,發現經濟部礦務局核給承商爆炸物之數量未臻確實,對於承商租用火藥庫逾期及獲悉爆炸物疑似外流後?

  • 日期:89-11-08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八)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守高、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經濟部案,案由為:「八十九年六月一日中華工程公司永隆施工段承造之北二高基汐段工程,發生一千二百八十八公斤硝甘炸藥及二千二百五十發遲發電雷管外流事件,經深入調查,發現經濟部礦務局核給承商爆炸物之數量未臻確實,對於承商租用火藥庫逾期及獲悉爆炸物疑似外流後處置失當,且主管執行實業用爆炸物管理法規,因循苟且,疏於針對弊端適時改正,核均有嚴重違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
一、 中華工程公司瑪東火藥庫設置期限逾期,未能依規定斷然註銷設置登記,致生爆炸物大量外流事件,核有嚴重違失;又該局承辦人員對於逾期使用火藥庫案件,未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辦理,亦有違失。
二、 未依規定處置廠商剩餘爆材,已有違失,且於發現爆炸物疑似外流時,未立即派員實地深入調查,仍以公文要求廠商澄清,充分表露其處事之反應遲鈍與方法僵化,對於危機之應變處理能力明顯不足。
三、 對於工程單位申請配購爆炸物,審核數量未臻確實,致中華工程公司施炸工程結束,仍剩餘大批爆材,且因未依規定隨時派員查核,俾適時防制違法,遂予不肖爆炸物管理員可乘之機,私自藏匿爆炸物,移運他處使用,實難辭違失之咎。
四、 主管執行實業用爆炸物管理法令,因循苟且,疏未規範工程主辦機關應負之監督管理職責,致工程主辦機關每以工程契約,將爆炸物使用管理責任,委由承包廠商全權負責,以規避行政監督責任,經濟部礦務局未能適時建議經濟部增訂必要條文,顯係怠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