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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案,案由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五年間,為預防蒜頭產銷失衡所為之預警機制,及因應產銷失衡現象所擬具之各項處理措施,皆未能發揮應有之效果;前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屈服於蒜農及民意代表壓力,未能堅持政府收購蒜頭之既定決策,且對收購蒜頭之貯存場?

  • 日期:89-11-08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八)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勤鎮、康委員寧祥所提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案,案由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五年間,為預防蒜頭產銷失衡所為之預警機制,及因應產銷失衡現象所擬具之各項處理措施,皆未能發揮應有之效果;前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屈服於蒜農及民意代表壓力,未能堅持政府收購蒜頭之既定決策,且對收購蒜頭之貯存場所與保管方法之缺失,亦未切實督導改善;致令國庫遭致重大損失,均有失當。」由本院送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
一、 農委會之蒜頭產銷預警機制,未能發揮應有效果,卻未思以較積極之激勵性措施,導引蒜農配合政府運作,致預警機制形同虛置,實有未當。
二、 農政主管門對蒜頭產銷失衡,並未妥擬對策,所擬具之各項處理措施,均不切實際,流於空談,誠實失當。
三、 農政主管部門收購蒜頭決策未能考量主、客觀態勢,僅一廂情願地自訂遊戲規則,終致舉措反覆不定,相關行政作業步調不一,又欠完備,核有違失。
四、 省農林廳未能切實督責台灣省農會及時改善貯放蒜頭場之缺失,致令蒜頭產生劣變,而不得不賤價求售,使國庫遭致重大損失,該廳實難卸督導不周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