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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案,案由為:「台灣省自來水公司辦理澄清湖淨水場UMB超細微氣泡改善模型廠實驗工程,因內部作業疏失,失信於民;又一再變更應適用之法令規定,嚴重斲傷政府機關之公信力;且前後作法不一,恣意行事,有違失平等原則,洵有違失。」

  • 日期:89-11-08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八)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案,案由為:「台灣省自來水公司辦理澄清湖淨水場UMB超細微氣泡改善模型廠實驗工程,因內部作業疏失,失信於民;又一再變更應適用之法令規定,嚴重斲傷政府機關之公信力;且前後作法不一,恣意行事,有違失平等原則,洵有違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
一、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尚未釐清應適用之法令規定,即通知廠商辦理澄清湖淨水場UMB超細微氣泡改善模型廠試驗工程議價手續,致廠商當日依約前來,又臨時取消議價,並任由廠商於尚未經該公司核定之空白合約書上用印,致廠商有所誤解,洵有疏失。
二、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對日本東洋技術株式會社之UMB超細微氣泡澄清湖淨水場模型廠實驗之費用,給予全額補助,惟對於擁有類似技術之崧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七、八十八年間同樣於澄清湖淨水場進行SMB超細微氣泡浮除系統模型廠實驗,則要求其以自費之方式辦理,條件嚴苛;該公司前後作法不一,恣意行事,有違平等原則,洵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