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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台灣台北監獄案,案由為:台北監獄未依規定,辦理受刑人邱俊三入監健康檢查,核有違失;又對邱俊三實施固定保護之過程,不符規定,亦未依收容人罹患急性傷病戒送外醫處理程序,由醫師施予必要之病況檢查或治療,及未適時啟用監視攝影機,均有疏失。

  • 日期:89-11-15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台灣台北監獄﹙以下簡稱台北監獄﹚案。案由為:台北監獄未依規定,辦理受刑人邱俊三入監健康檢查,核有違失;又對邱俊三實施固定保護之過程,不符規定,亦未依收容人罹患急性傷病戒送外醫處理程序,由醫師施予必要之病況檢查或治療,及未適時啟用監視攝影機,均有疏失。由本院送請法務部督促所屬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按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又台北監獄受刑人健康檢查表注意事項規定:「﹙一﹚本表於衛生科內由醫師負責調查。﹙二﹚表內各欄,務須詳為填載。」查邱俊三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四分入監時,台北監獄並未由醫師依制式健康檢查表格,逐項對其辦理健康檢查,僅在表格上填載「編號四二四八、姓名邱俊三、身高一六八公分、體重六二公斤、視聽力正常。其他欄:無﹙由邱俊三自填﹚」。顯見台北監獄辦理受刑人入監時之健康檢查,敷衍草率,流於形式,對於邱俊三入獄前已有胃出血、及嚴重肝硬化病情,竟因健康檢查,未能落實,病歷記載不完全,而貽誤送醫診療先機,顯與上揭法律、及健康檢查表注意事項之規定不合,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指出:受刑人邱俊三於實施固定保護之前,台北監獄已察覺其精神恍惚、語無倫次,手會發抖,欠缺平衡感,走路無法成一直線,酒癮嚴重發作等病情,惟該監獄竟疏於防範,未及時報告督勤人員或值日官,依收容人罹患急性傷病戒送外醫處理程序,由醫師施予必要之病況檢查,及視病情,妥為考量戒送外醫治療,卻對其實施固定保護,時間長達八小時又二十五分鐘,貽誤病情診療、與送醫診治邱員肝病及酒精中毒契機,核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