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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行政院、法務部及所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案。

  • 日期:89-11-15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行政院、法務部及所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案。案由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澳門居民鍾偉廣所涉刑案,處理過程,粗疏輕率,侵害人權,招致物議;法務部對於所屬檢察機關,將刑事被告「責付」警察機關,有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作法,疏未及早糾正,致生刑事被告,遭長期留置於警察機關拘留所情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對於所屬萬華分局員警,不諳「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有關港澳居民收容規定,處置欠當、侵害人權情事,疏於監督;內政部警政署對於各級警察機關,處理港澳居民收容事務,未能建立明確規範,俾資所屬遵循,且對收容中之刑事被告,未能建立通報系統,以供審檢機關查詢,又專責收容處所,長期不足現象,迄未能有效解決;行政院就在台涉及刑案之港澳居民,於偵審期間,遭警方收容者,其收容期間及能否折抵刑期等,迄未研究出可行方案,招致訾議,損及政府形象至鉅,均亟待改進。由本院送請行政院督促所屬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五點缺失:
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澳門居民鍾偉廣侵占案件,處理過程,粗疏輕率,損及人權、招致訾議,顯有違失。
二、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員警,不諳「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有關港澳居民收容規定,致鍾嫌遭警方留置長達一一八日之久,招致物議,侵害人權,處置不當。
三、 檢察機關將刑事被告「責付」警察機關之作法,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侵害人權至鉅,法務部未即要求所屬,恪遵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正常體制,以重人權,均有未洽。
四、 內政部警政署針對所屬各級警察機關,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港澳居民收容事務,其作業方式,未能明確規範,並督飭所屬確實執行;另對於收容中之刑事被告,未能建立完整通報系統,以供審檢機關查詢;且專責收容所,長期不足現象,迄未能有效解決,疏失所在,洵堪認定。
五、 行政院就港澳居民在台涉及刑案,於偵審期間,遭警方收容者,其收容期間及能否折抵刑期,迄未研究出可行方案,致生侵害人權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