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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法務部、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案。

  • 日期:89-11-15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黃委員守高、柯委員明謀、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法務部、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以下簡稱泰源技訓所﹚案。案由為:泰源技訓所戒護管理,紀律鬆弛,勤務執行,未遵規定,人員訓練不足,戒護設施,存有缺失,對受技訓受刑人之遴選,未臻嚴謹,復對颱風來襲,防處不力;法務部未盡監督之責,均亟待確實檢討改進。由本院送請法務部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四點缺失:
一、 泰源技訓所對於戒護勤務,未依相關規定,落實執行,顯有違失。
二、 法務部對於參加技能訓練之收容人,應妥擬遴選標準,避免造成管理困擾、或衍生戒護事故;泰源技訓所對於技訓受訓人員選訓過程,未臻嚴謹,致生人犯逃脫事故,難辭其咎。
三、 泰源技訓所人員訓練不足,缺乏警覺,且颱風來襲前,防處不力,對突發事件,應變能力不足,致未能及時防範人犯脫逃,法務部應針對問題,妥謀改善之道。
四、 泰源技訓所戒護設施不足,未能完善監控,法務部未適時協助改善,善盡輔導監督之責,亦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