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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教育部、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屏東縣車城鄉公所案。

  • 日期:89-11-16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等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黃委員武次、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教育部、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以下簡稱海生館﹚、屏東縣車城鄉公所﹙以下簡稱車城鄉公所﹚案。案由為:教育部未函復海生館有關車城鄉民,要求回饋乙事之請示,顯有未當;海生館於未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前,即予開館,顯為違法使用;車城鄉鄉長以率眾抗爭方式,爭取回饋、及車城鄉公所以海生館拒不參與回饋協調會為由,而不清運海生館垃圾,有欠妥適。由本院送請行政院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三點缺失:
一、 教育部未函復海生館有關車城鄉民,要求回饋乙事之請示,該部應予檢討改進、並依據法令,妥適具體核復海生館轉知車城鄉公所。
二、 海生館於未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前,即予開館,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使用…」之規定,顯然違法使用。
三、 車城鄉鄉長以激烈之率眾抗爭方式,爭取回饋,造成錯誤之示範、及車城鄉公所以海生館拒不參與回饋協調會為由,而不清運海生館垃圾,有欠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