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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高雄市政府案,案由為:「高雄市政府於『交通事件裁決所設置辦法』公布廢止後,遲未配合修法,完成裁決單位法制化,仍沿用已無法源依據之舊裁決單位執行裁處業務,於法不合,核有違失。」

  • 日期:89-11-21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廿一)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高雄市政府案。案由為:「高雄市政府於『交通事件裁決所設置辦法』公布廢止後,遲未配合修法,完成裁決單位法制化,仍沿用已無法源依據之舊裁決單位執行裁處業務,於法不合,核有違失。」由本院函請高雄市府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高雄市政府交通裁決所,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由內政部、交通部及法務部會銜公布廢止「交通事件裁決所設置辦法」時,已失去法源依據,高雄市政府由警察機關負責主導之裁決所,遲至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始經研商,將裁決業務移由建設局接辦,而又僅將裁決所主任及副主任,由原警察局人員改由建設局派員接任而已,其餘人員並未改變,上述情形一直沿用迄今(八十九)年九月間,於法應有不合,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