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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交通部案,案由為:「交通部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通過之後,繼續提供完整車籍資料予一清基金會,對於維護人民權益,顯逾越比例;且對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後,仍繼續提供完整查詢車籍資料予一清基金會乙節,不知積極因應改善,復於本院函請檢討改進?

  • 日期:89-11-21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廿一)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所提糾正交通部案。案由為:「交通部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通過之後,繼續提供完整車籍資料予一清基金會,對於維護人民權益,顯逾越比例;且對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後,仍繼續提供完整查詢車籍資料予一清基金會乙節,不知積極因應改善,復於本院函請檢討改進並議處相關失職人員見復,拒不議處,且以『尚未違反民眾權益』作為一再搪塞之詞,均屬不當,核有違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交通部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布施行前,未能妥為規劃保護民眾相關隱私權之行政作為,而又於該法公布施行後,雖明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有關民眾個人資料保密之法律規定,卻未即時採取適當措施,將不須提供之部分資料,亦提供予一清基金會。交通部此舉顯已違背「信賴保護原則」,且無違法使用與過度提供相關車籍資料係屬兩回事,並不能因此而免責。
  糾正案並表示:本案前經梁委員尚勇調查,於八十七年十月九日通過調查報告,其間本院曾多次函請行政院督促所屬議處相關失職人員見復。惟交通部非但未虛心檢討改進,確實追究行政違失責任,遏止違失,僅對各承辦人員、主管人員口頭告誡,並一再逾期函復,辯稱「本院該部無違法及損及民眾權益等事」,堅不議處相關失職人員。顯見該部未能針對本案確實檢討防弊措施,且未由保障民眾隱私權之角度思考,並以前瞻心態來改進革新,實有可議之處,殊有未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