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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南投縣政府案,案由為:「南投縣政府辦理該縣埔里鎮牛眠里內埔庄簡易自來水工程,驗收過程草率,另對上開工程之委託設計公司甄選過程不當,設計審查亦未見落實,且未依約確實追究受託廠商違約之責任,均有不當。」

  • 日期:89-11-21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廿一)日通過並公布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南投縣政府案。案由為:「南投縣政府辦理該縣埔里鎮牛眠里內埔庄簡易自來水工程,驗收過程草率,另對上開工程之委託設計公司甄選過程不當,設計審查亦未見落實,且未依約確實追究受託廠商違約之責任,均有不當。」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南投縣政府於該簡易自來水工程驗收,應於驗收時予以通水檢測,但該府於八十六年八月十四日驗收時,簽具驗收意見為:「一、本工程混凝土品質由施工單位自行負責;二、覓見部分尺寸與設計圖相符,看不見部分由監工員負責外,准予驗收合格。」其驗收情形,不但有違驗收作業規定,亦有悖常理,致本工程於實際使用時,即因水壓過大,導致放水後管線爆裂,顯見南投縣政府對「牛眠里內埔庄簡易自來水工程」驗收過程草率,欠缺謹慎,顯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