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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交通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案,案由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恆春機場整建計畫過程,規劃研擬草率、浪費公帑、內部控管鬆散,核有諸多缺失,經審計部陳報在案;交通部監督不周,亦有違失。」

  • 日期:89-11-21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廿一)日通過並公布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交通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案。案由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恆春機場整建計畫過程,規劃研擬草率、浪費公帑、內部控管鬆散,核有諸多缺失,經審計部陳報在案;交通部監督不周,亦有違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民用航空局辦理恆春機場整建計畫,核有左列疏失:
一、未事先報奉核准,即逕自決定,由目視跑道改為儀降跑道標準。
二、漠視上級機關表示應先提報詳細計畫報核之指示,竟仍逕自按既有定見恣意推動。
三、民航局明知計畫尚未核定,且尚未得國防部同意借用土地,仍執意發包,致衍生合約糾紛,迄今仍未解決。
四、未報經上級機關同意,即逕行委託規劃設計,且延宕多年,未處理合約事宜。
五、民航局未記取教訓,於計畫未核定前,又先於八十五、八十六年度編列預算,重蹈預算支用偏低之覆轍。
六、民航局未能確切檢討各項缺失,實屬不當。
  糾正案復針對交通部缺失表示:
一、交通部既不同意計畫內容,卻仍將計畫送先期作業審查,以編列預算,決策失當。
二、交通部明知恆春機場整建計畫尚未核定,卻對民航局辦理整地排水工程之招標作業,未事先明確指示應予暫停,實有不當。
三、八十一、八十二年審計部曾多次函請交通部與民航局,追究查處相關人員責任,交通部與民航局均藉詞推託,未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