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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交通部案,案由為:「交通部台灣國道區高速公路局,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資本額、生產設備、限定曾承印公營或政府機關業績證明文件等,且自行於招標文件中,訂定取消投標權規定,明顯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均顯有嚴重違失,復未依法於招標文件中,載明相關規定,?

  • 日期:89-11-21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廿一)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交通部案。案由為:「交通部台灣國道區高速公路局,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資本額、生產設備、限定曾承印公營或政府機關業績證明文件等,且自行於招標文件中,訂定取消投標權規定,明顯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均顯有嚴重違失,復未依法於招標文件中,載明相關規定,亦有疏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
一、 本案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資本額、生產設備、限定曾承印公營或政府機關業績證明文件等,明顯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均有違失。
二、 高公局未依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自行於招標文件中,訂定取消投標權規定,核有未當。
三、 高公局未依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於招標文件中,載明相關規定,亦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