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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內政部案,案由為:內政部為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每年編列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補助各民間團體,辦理社會福利業務,惟未督導落實執行補助款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受補助單位膨脹計畫預算,以便提高補助額度,縮減自籌款項;對於團體私人補助款執行情形之考核,未符比例原則;?

  • 日期:89-11-22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二)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秋山、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內政部案。案由為:內政部為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每年編列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補助各民間團體,辦理社會福利業務,惟未督導落實執行補助款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受補助單位膨脹計畫預算,以便提高補助額度,縮減自籌款項;對於團體私人補助款執行情形之考核,未符比例原則;委外辦理「內政部獎助之社會福利機構帳目查核」業務,效果不彰;又歷年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案,發生長期、鉅額未核銷之情形等,均有違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確實督導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六點缺失:
一、 內政部為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每年編列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補助各民間團體,辦理社會福利業務,對補助款應專戶存款,專款專用一節,未督導落實執行,致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設立專戶之比例,未達二成,相關法令規定,形同具文,洵有未合。
二、 受補助單位,膨脹計畫預算,以提高補助額度,縮減自籌款項之脫序行為,將使原經核定之該項社會福利服務計畫,不能如期、如原訂品質完成,內政部應思考適當之措施,以符補助原意。
三、 內政部對於團體私人補助款執行情形之考核,應符比例原則。
四、 內政部補助社會福利服務經費督導考核小組,績效不彰。
五、 委託會計師查核之缺失,未能有效改善,相關查核公費之支付,不無浪費之嫌。
六、 內政部歷年補助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案,發生長期、鉅額未核銷之情形,核有未合。